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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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申领人):
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并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申请
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准确、真实,同意并配合甲方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负债方面的资料;甲方有权保留并处理乙方的个人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2.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乙方的申请;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有效担保;向乙方推荐其他产品。
3. 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对账单中通知乙方,该对帐单为本合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4. 乙方可为年满14周岁的其他人向甲方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须承担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附属卡使用者同样受本合约条款约束。

第二条:使用
1. 乙方应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
2. 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3. 乙方收到甲方寄送的卡片后,须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信用卡方可进行交易。
4. 乙方收到卡片后应在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5. 乙方办理卡片启用后,甲方将向乙方寄出密码信封。乙方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6. 乙方使用信用卡外币账户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对账
1. 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贷款未还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在账单日(每月10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可在30内向甲方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超过此期限的甲方只承诺协助解决。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有效的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对账单及函件寄失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还款
1. 乙方同意缴付信用卡发生的全部欠款及各种费用、利息,费用收取和利息计算按照甲方在章程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执行。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预借现金、非现金贷款。
2. 乙方非现金交易自交易日至对账单通知的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第25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欠款,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从甲方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3. 乙方的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须支付从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4. 乙方未能如期偿还全部欠款的,应支付全部欠款的贷款利息;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5. 乙方若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6. 乙方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提供存款账户、约定由甲方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如选择约定还款方式,需确保约定的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甲方将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扣款,因余额不足,导致还款不成功引起的滞纳金、利息由乙方承担。
7. 甲方有权向乙方催收所欠款项。经催收乙方仍未能清偿欠款的,甲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
8. 乙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或按约定依法处分担保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进行追偿。

第五条:挂失及损失
1. 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乙方可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
2. 乙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客服电话、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
3. 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4. 因乙方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换卡
1.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甲方在信用卡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不愿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自动为其换发新卡。甲方换发新卡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年费,过期的卡片自动失效,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2. 信用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
3. 除到期换卡和挂失补卡外,乙方提出换卡要求的,卡片工本费由其承担。

第七条:暂停用卡及合约终止
1.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资信状况恶化,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2. 甲方有权在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冻结乙方账户,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冻结乙方账户。
3. 乙方若要终止本合约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将卡片交还,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才能为其办理正式销户,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前发生的欠款。信用卡一切债权债务全部清偿、销户后合约终止。

第八条:其他权利义务
1.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骗取甲方信用。
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时,双方须签订《担保合约》作为本合约的补充协议。
3. 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
4. 乙方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但甲方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乙方仍必须支付该笔款项。
5. 在不能亲自处理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填写委托授权书、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并由受托人携带乙方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书,到甲方办理手续。

第九条:法律效力
1. 本合约所依据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信用卡章程》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甲方修订本合约时,须通过书面或选择有效的公示形式通知乙方,修订的内容立即生效。
3. 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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