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可以通过上述3种办法申办
牡丹万事达国际信用卡
牡丹万事达国际借记卡
|
|
国家公职人员或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理财金账户客户
|

|
|
|
|
 |
|
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并签订本合约。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是否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到期日。甲方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三、 乙方有权视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万事达国际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在对账单中通知甲方。
四、 甲方收到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乙方特约商户或受理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五、 甲方应承担因其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六、 牡丹国际信用卡和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 甲方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贷款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二)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 甲方因取现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四) 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五) 甲方使用牡丹国际卡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六) 牡丹国际信用卡和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七、 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 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利息自记账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单利。
(二)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八、 甲方领取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后,应按乙方要求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和密码设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九、 甲方欠款不得超过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规定的还款期限。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乙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并行使质权,提前兑现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用于清偿欠款本息。对于因提前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行使质权后仍不足清偿欠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储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欠款达180天以上且经乙方催收仍未归还,乙方可视甲方为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十、 甲方在境内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时,应使用密码。在特约商户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限额内消费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和使用密码。
十一、 甲方在自动柜员机(ATM)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应使用密码,并须遵守甲方、他行及有关组织的自动柜员机使用规定。
十二、 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乙方营业网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十三、 若甲方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收到对账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四、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时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误和损失。
十五、 甲方遗失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乙方及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书面或电话挂失。电话挂失有效期为7天。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乙方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牡丹万事达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乙方及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受理书面挂失前发生的经济损失;
(二) 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六、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可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申请表中选择“到期自动换卡”,但甲方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如甲方选择“到期不自动换卡”,但甲方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满后想继续用卡的,亦应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
前款所述两种情况下,如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则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在申请表中的选择做相应处理。甲方在申请表中选择“到期自动换卡”的,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换卡年费。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万事达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七、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 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相关规定;
(二) 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 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万事达国际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支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甲方领取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万事达国际卡,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万事达国际卡。
十九、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无须做任何解释,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也不再退还。
二十一、乙方可根据甲方书面申请为其亲属办理最多为两张的副卡或停止其副卡持卡人使用牡丹万事达国际卡。甲方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将停止使用的牡丹万事达国际卡及时交还乙方。
二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本合约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二十四、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卡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
如果您同意上述条款,请选择 |
 |
继续申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