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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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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黄金假日卡用户使用手册
"阳光-黄金假日卡"在线订票和支付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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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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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卡是中国光大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款、取款、转帐、购物消费等功能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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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不需支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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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阳光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IC卡和磁条卡/IC复合卡。 |
第十条 |
阳光卡不设有效期。如卡片损坏,持卡人可发卡行受理网点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如持卡人资料变更,须及时通知发卡行。 |
第三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
第十一条 |
阳光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提出挂失。挂失服务分电话和书面两种,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阳光卡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电话挂失,有效期为五日,持卡人应在五日内办理书面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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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单位和个人申领阳光卡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发卡行开立存款帐户。磁条卡设一个帐户、IC卡设主帐户、电子存折帐户和电子钱包帐户。IC卡电子钱包帐户存款比计息,不挂失。其他帐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利息。 |
第十二条 |
持卡人补办新卡,应在发卡行受理网点办理。持卡人注销阳光卡帐户,应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并退还阳光卡。 |
第五条 |
持卡人购物消费、存款现金、转帐结算均在起阳光卡帐户办理。 |
第十三条 |
凡使用伪造、变造、涂改、作废、虚假挂失的阳光卡,冒领、冒用阳光卡等诈骗行为,发卡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条 |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阳光卡交易凭证(包括电子平整、手工凭证)持卡人应妥善保存,以作查询及解决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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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阳光卡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光大银行。对于违反阳光卡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有权取消起使用阳光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起阳光卡。 |
第七条 |
持卡人在领取新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更换初始个人密码。阳光卡及个人密码同时使用、分开保管,避免因卡片遗失或密码泄露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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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本须知由中国光大银行制定、解释及修改。 |
第八条 |
阳光卡帐户不可透支,持卡人应在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支付。单位卡帐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工人帐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质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报酬、投资回报等收转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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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请妥善保管阳光卡POS消费凭条,您将有机会参加广大银行购物抽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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